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年产汽车塑料配件(后视镜外壳、车灯罩、进气格栅等)8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17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汽车塑料配件(后视镜外壳、车灯罩、进气格栅等)8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锦仙大道金东九路(滨江大道10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的已建厂房,租赁面积582.5平方米,从事汽车塑料配件加工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及南安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的相关标准;同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相关规定,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关规定。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夜间不生产,建成后,通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均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昼间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收集暂存后回收用于生产;残次品收集暂存后外售其他单位综合利用;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