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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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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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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体育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文体中心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东沩社区宁乡大道玉龙国际花园3栋2单元100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 艺术创作、表演和交流服务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025年度合同标的及金额

????因财政预算费用压减,每年采购金额为118.9万元/年,现为75万元/

预算费用

公益演出(50

75万元

大戏1.5万元/场共50场,每场要求演职人员不少于30人,时长不少于2.5小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公益演出:50场)

1.公益演出由甲方统一安排,公益演出所需设备(舞台、灯光、音响等)由乙方自备,并根据演出效果群众满意度测评划分等级,结算演出费用。演出内容包括大戏、歌舞类节目及曲艺类节目等,每次演出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演出类别安排乙方进行表演。

1大戏1.5万元/场共50场,每场要求演职人员不少于30人,时长不少于2.5小时;

2.每场如需加演2-5个主题节目(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付费。

3.公益演出所需设施设备(舞台、灯光、音响、100个活动座椅)、后勤(茶水、餐饮、交通)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确保演职人员的安全,以上甲方均不负责。

4.演出流程:所有的公益演******街道)文化站、景区等申请安排演出时间、地点、时长、演员人数、节目等具体演出事宜;演出完成后必须由承接方在演出回执单上加盖单位公章。

5.演出监管考核及结算:

1每场演出监管小组派2名以上代表参加或委托承接方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2采购人对每场演出组织评估和综合考核,并将演出质量评定为优秀、中等、合格三个等次,根据等次分别按结算标准的100%95%90%结算费用;

3做到每场必到、每场必验、每场必评。

专家评估和综合考核表

活动组织

15分)

观众人数

15分)

演出效果

20分)

演出满意率

30分)

宣传效果、资料收集

20分)

活动组织安全有序,按时到达演出现场,演职人员各司其职,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组织观众300人以上计15分,300-200人的计12分,200-100人的计8分,100-50人的计5分。

演出内容有创意,规模较大,规格较高,演出时间、参演人数达到甲方要求计20分,未达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演出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工作,******街道)10村(社区)、景区10分,观众代表510分。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提前在微信群、公众号上发布活动信息,做好发动和宣传工作,收集整理活动相关资料(活动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备注:演出活动打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中等80分以下为合格

(二)年度考核:

按日常工作、剧团管理、综合评价、业务指标四大项计分,得分80分以下定为不合格,第二年不续签合同。(人员工资和社保缴纳凭证查验不合格直接定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评价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备注

日常工作

20

1.按时按质完成甲方交办给乙方的各项工作任务计4分;

2.意识形态工作计4分;

3.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计4分;

4.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报送相关信息和表格计4分,每缺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5.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财务规范计4分。

务指标

公益演出

50场)

20

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每少一场扣0.4分,扣完为止。

演出效果

30

优秀场次每场计0.7分,中等场次每场计0.6分,合格场次每场计0.5分。

剧团管理

20

1.场地管理计4分、设施设备管理6分;8人的管理考核等资料齐全(查验工资表、社保缴纳凭证、人员年度考核等资料)计10分。

综合评价

10

甲方打分占总分的50%,计5分,群众满意度测评占总分50%,计5分。

2.人员配置要求

(1)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数须达到8人以上(其中本土演职人员5人以上),且与固定演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每年上班时间不少于120天(提供签到表和演职人员记实手册),演员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须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专业水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中标后另增加其他合作方式的签约演员20人,参加重要演出、创作和排练。

(2)花鼓剧团人员的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考核和解聘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乙方与聘用人员发生的纠纷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设备设施的要求:按专业剧团标准有团委会、舞美队、演出队等机构,需具备在宁乡范围内的固定办公、排练、培训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以上(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硬件设备设施(150万元以上,含活动舞台、流动舞台车、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LED显示屏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其他要求

1.演出节目库中储备30个以上剧(节)目(10个以上大戏、10个以上小戏、10个以上歌舞类节目)。

2.每年向上争资及商业演出收入不少于80万元。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1.5万元/场大戏
2.付款方式:

1.合同支付方式:

1费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分两到三次考核情支付。

2)乙方每次申请付款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甲方归档,方便年度财务审计。

3)合同金额已包含税金,甲方按合同凭乙方提供的有效票据支付所有的款项。

2.合同支付时间:考核达标后15个工作日内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24 —— 2026-02-24

五、服务地点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需自查并纠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在安排乙方进行演出前,应对乙方进行演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6.甲方在乙方进行演出时,应及时适当安排监管人员到场,并及时做出考核和评价。

7.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和评价不受乙方的非正常干扰,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继续与乙方的合作。

8.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甲方乙方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乙方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当及时、尽责、按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演出工作。

5.乙方自负盈亏,自主聘用演职人员、按时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权利;确保演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维护甲方的名誉,在冠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时,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冠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非法活动。乙方在对外活动中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8.******消防、安保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9.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出现人身财产问题,甲方不负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分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总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未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7.5万元。

5.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6.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进行演出过程中的工作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提醒和要求乙方及时补充,若乙方仍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甲方除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分外,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和结算价格的比例,对乙方未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费用作相应扣减。

8.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结算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结算费用以及承担延期支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支付结算费或终止合同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9.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费用。

10.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12.一方擅自修改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3.合同履行期满前,视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积极和甲方对接,如甲方因工作需要,乙方在合同终止前积极配合甲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14.本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内容不得与原合同相背离。

4.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乙方各二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宁乡市司法局审查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5.合同签订地点:宁乡市二环路文体中心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蒋宇 法定代表人: 喻亮清
委托代理人: 蒋宇 委托代理人: 喻亮清

附件列表
  1. 24年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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